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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 (三)

(三) 在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有过错情况下的违约责任问题

《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对签订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负有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合同责任的处理,应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而不应在违约方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与对方之间进行,所以不能直接追究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责任。

此外,由于国家计划的调整,某些企业关、停造成的经济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关、停企业资产维持、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