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六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六十、 六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7号)第七条调整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 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 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 (五) 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 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 五十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