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一、 第二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