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百三十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