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七十一、
七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04〕10号)第四条调整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
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
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
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