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