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量刑明显不当的;
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