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