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