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