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