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