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当事人擅自拆装证据实物、篡改证据材料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证据的行为,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