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2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
-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