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四、 四、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办理请示答复编定案号,类型代字为“法复”。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请示答复过程中,认为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影响特别重大的,可以通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有关案件移送本院审判。 第十九条 答复针对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可以编写案例,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 第二十条 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司法解释作出明确。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建设本院办理请示答复的专门模块和查询数据库,对请示答复进行信息化办理、智能化管理和数字化分析应用。 第二十二条 提出、办理请示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处理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本院作出的答复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文书参考样式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