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四、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附件: 四、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文书参考样式 第二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