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