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七十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