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四、 质证 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五十五条 四、 质证 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