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六、 审理与判决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六十四条 六、 审理与判决 第六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