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管辖异议;

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

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