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