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