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