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