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六、 审理与判决 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六十条 六、 审理与判决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