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六、 审理与判决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五十八条 六、 审理与判决 第五十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