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