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四、 四、 证据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