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