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三、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二十五条 三、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