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六、 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九十二条 六、 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