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