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五、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七十五条 五、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