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