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