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一、 管辖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四条 一、 管辖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