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一、 管辖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条 一、 管辖 第三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