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