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