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