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五、 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六十四条 五、 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