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五、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六十七条 五、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