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