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