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