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四、 证据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五十八条 四、 证据 第五十八条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