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三、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四十九条 三、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九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