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三、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五十条 三、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