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三、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十六条 三、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六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